陳慶超
[編者按]一個偉大國家的建成,固然仰仗于在政治、經(jīng)濟、社會、文化等領(lǐng)域良好運行的理念和制度,但每個個體的道德、倫理,乃至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良風美俗,似乎更加重要。雖然現(xiàn)代人不再直接把正心誠意和齊家治國聯(lián)系起來,但如果缺乏相應的良風美俗涵養(yǎng),制度和觀念勢必會淪為空洞,這一點已毋庸置疑。為此,本刊特開設“倫理”專欄,準備針對當下現(xiàn)實的倫理困境,為我們深入剖析在變遷的社會中,什么才是真正的良風美俗,以及各種不同的倫理原則如何協(xié)調(diào)相處。
本期我們關(guān)注的是“地鐵上女士的衣著”問題。這一生活中普通的日常行為,因為6月20日上海地鐵2號線的一條官方微博:“乘坐地鐵,穿成這樣,不被騷擾,才怪!”,而引發(fā)廣泛爭議。本文圍繞著 “暴露”和“騷擾”,步步設問,層層推理,以一種較為學術(shù)的方式,給我們展現(xiàn)了這個問題的復雜面向,以及各種不同的倫理立場內(nèi)在的邏輯,和相互沖突之處。一個立場荒唐與否,取決于其論證過程,而不是信仰人數(shù)的多寡。相信本文的論證,對你我憑借本能和經(jīng)驗所采取的倫理態(tài)度,都不失為一種嚴肅的反思。
一個問題的兩個討論層面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fā)展,我們似乎很難再對一些行為進行合理的劃分,并進一步地做出合理的道德評價。近期發(fā)生在上海地鐵上的“乘客穿著暴露”事件及其后續(xù)事件,就是此類道德評價困境的一個代表。
在進入這一公共話題的討論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做一個假定,即假定媒體所報道的事件是完整的。因為一旦人們發(fā)現(xiàn)道德所依托的事實載體不是最初所報道的那樣,所做的道德判斷與道德評價就不得不隨之改變,最終可能會導致人們放棄對所有事情進行道德判斷與道德評價。事實上,現(xiàn)代性所表現(xiàn)出的道德虛無現(xiàn)象盡管有其深層的形而上原因,但是也與上述情況不無干系。當然,就我們這次所討論的主題而言,即使事件不完全是所報道的那樣,也不影響我們對公共領(lǐng)域中的個體自由及其限度問題作出合理的探討。
在做道德判斷的時候,我們常常需要運用一些抽象的道德準則來提供支撐,并且也試圖將我們的判斷上升到普遍化的層面。但當我們對具體事件做道德判斷與道德評價的時候,就不能不加分別地做總體性的評價,因此對問題做區(qū)分與劃界是不可或缺的。否則,不僅無法合乎邏輯地確立自己的觀點,而且對于人們的行動也毫無幫助。就穿著暴露這一公共事件而言,我們大抵可以從兩個層面來討論:
問題(1):可以在公共場所穿著暴露嗎?
問題(2):即使是不可以在公共場所穿著太過暴露,一個人如果這樣做了,其他人是否有正當?shù)睦碛蓪λ?他進行“騷擾”?我們在這里是一種弱意義的角度來理解騷擾,它包括目不轉(zhuǎn)睛地觀看、言語調(diào)戲以及肢體接觸等行為方式。
問題(1)是問題(2)的深化,對于整個問題的談論可能最終落在問題(1)上;而問題(2)是個假言命題,它是對問題(1)的讓步性討論。盡管問題(2)并非沒有爭議之處,但總體而言,它存在的爭議相對可能會少點,因此,我們先行討論問題(2)。在本案例中,通過我們對支持“騷擾正當”的理由進行分析,我們將發(fā)現(xiàn),似乎沒有任何理由能夠捍衛(wèi)“騷擾”的合理性。
“騷擾正當”的辯護及其瓦解
支持“騷擾正當”的理由之一,是“權(quán)利對等說”。其自我辯護如下:“同樣是在公共場所,你既然有權(quán)利穿著暴露,我就有權(quán)利進行‘騷擾’,大家的權(quán)利都是對等的”。我們很容易指出這一陳述所犯之基本的邏輯錯誤:即使在公共場所穿著暴露是錯誤的,也不能證明公眾就有正當理由對之進行“騷擾”。這正如我們不能用一個錯誤來校正已經(jīng)存在的另一個錯誤一樣,一個行為A的道德錯誤并不能直接證明另一個行為B是道德上正確的。行為B要證明其自身合乎道德準則,就必須有直接相關(guān)的證據(jù)和理由??傊诘赖吕碚撝形覀兯坪鹾茈y找到能夠提供公共場所可以合理騷擾他人的充足理由。
支持“騷擾正當”的理由之二,是“生理沖動說”。其自我辯護如下:“你穿得那樣暴露,我的生理欲望使我控制不住自己的目光、甚至是控制不住自己的身體,因此,即使我承認我騷擾了你,并且我也承認,我這種騷擾可能是不對的,但是,由于它是因你自身而導致的,所以,我對此無須承當任何道德責任。”對于這個理由的討論可能會涉及很多倫理學領(lǐng)域的深層次問題,如可能會涉及道德責任以及關(guān)于意志薄弱的討論。我們無意于在這里對以上問題做太過深入的討論,但不得不指出的是,行為受欲望控制并不是真正的“被迫的”行為,因為在發(fā)生這個行為的時候,我們不能說自己“無知”,也不等于在那個時候沒有行動的選擇權(quán)。因此,對于此行為還是要承擔道德責任。另外,意志薄弱盡管不是徹底的惡,但是它確實是種缺陷,它能夠影響到我們的知與行。但即便如此,意志薄弱也不具備上述所說“被迫的”行為的要件,因此,也不是行為免于承擔道德責任的充足理由。
支持“騷擾正當”的理由之三,是對“騷擾”中某一類行為如“看”提出異議,認為“看”并不屬于“騷擾”。其自我辯護如下:“我既沒有在肢體上接觸你,也沒有在言語上挑逗你,我只是看你”。從公共空間的交往來看,我們似乎無法避免不去看一些事情,因為不管我愿意還是不愿意,它們總是呈現(xiàn)在我的眼前,因此單純的看并不是騷擾,也沒有人會毫無道理地要求其他人在公共空間不看一些特定的人和事。為了避免此類爭議,我們只是把“長久地注目觀看”當做弱意義上的“騷擾”,僅從道德直覺的角度來看,這似乎是不道德的行為。離開直覺,我們還可以繼續(xù)做更廣意義上的追問,“在公共空間里,我們可以因為一個人的身體原因,如膚色白嫩、臉蛋漂亮,又或者是天生異相、天生殘疾而長久注視她/他嗎?”如果不可以,為什么我們就可以“長久地注視”一個你或者是習俗認為穿著有問題的人?如果我們在此簡單地用習常所認為的“無禮”來描述這種注視行為,可能有人會追問這種“無禮”到底源于何方?
判斷一個人是不是無禮的關(guān)鍵,在于理清楚主動與被動的關(guān)系。當我們用眼睛隨意觀察外界時,某個人進入到我們的視界,這不能被理解為一種挑釁;而當我們主動地,尤其是長久地去注視某個人,在具體的環(huán)境中,可能被解讀為極具挑釁性,因此,這種行為就是一種無禮的舉動。當然,反對者也可以說:“在公共空間穿著暴露,本身就可能會被別人當做是一種勾引或挑逗的行為?!庇捎谶@個反駁已經(jīng)進入到問題(1)所討論的領(lǐng)域,我們將在對問題(1)關(guān)于穿著者的意圖界定的討論中加以辯駁,此處暫且不表。在這里我們要主張的是,在弱意義上,依然可以把“長久地注目觀看”歸類到“騷擾”的范圍之內(nèi)。當然,什么是所謂的“長久地”這一問題的爭議是另一個方面的問題,與我們這里關(guān)于公共場所穿著問題的討論關(guān)系不大,在此就不做深入討論。
總之,對于問題(2)這樣一個讓步性的問題,我們通過分析,似乎可以作出這樣的回答:即使是在公共場所穿著暴露是不正當?shù)男袨?,我們也沒有充足的理由對之進行“騷擾”。
對禁止“穿著暴露”觀點的考察
問題(1)“可以在公共場所穿著暴露嗎?”可以說是整個事件的核心所在。由于我們討論的實踐的邏各斯屬于具體的范疇,存在太多的不確定性因素,所以,在討論之前必須做一些基本的界定,排除一些明顯的干擾因素,從而把問題盡量限定在一些常態(tài)中,只有這樣才能避免陷入無限可能性的討論中。
當我們以日常生活語言表達這樣的事態(tài)“可以在公共場所穿著暴露”時,我們所意指的是一種沒有特定侵犯性意圖的行為,它意指一種類似于我們?nèi)粘I钪袥]有抱特定目的,選擇是穿紅色衣服或者是藍色衣服這樣的常態(tài)性行為。換言之,我們排除討論的問題之一是穿著暴露者的目的在于她/他是帶有一定的侵犯性意圖,例如,某個人穿著少是因為要涼爽,而非為了能夠在特定時候形成猥褻行為,并從中獲得某種感官刺激。因為如果穿著暴露是為了實現(xiàn)后一種意圖,其行為本身已經(jīng)不具有善良的動機,從而喪失了道德合理性。盡管在倫理學論爭中,不同的流派關(guān)于行為是否要包含有善良意志才具有道德價值存在爭議,但可以肯定的是,沒有人會去肯定這樣一個具有不良動機、也沒能增加(甚至可能還會減少)與其相關(guān)的人群的總和效用的行為具有道德價值。因此,從日常言說的角度來討論“穿著暴露”,應當排除帶有特定侵犯意圖的那一種可能。
那么,可以在公共場所穿著暴露嗎?對于這樣的行動規(guī)范性問題,很多人喜歡考察世界各國的做法,引之以為禁止或允許的理由。表面上看,這樣的做法似乎很有說服力,但從實踐理性的角度來看,能否援引生活中的案例作為某種行動的理由或依據(jù)是值得懷疑的。而且從實際效果來看,當我們援引經(jīng)驗生活的做法作為行動的依據(jù)時,也會常常陷入到互相矛盾的狀態(tài)中。例如,在穿著問題上,你可能發(fā)現(xiàn)某些國家會有嚴格的限制,而另外一些國家則會允許人們有較大的選擇自由,哪些國家的做法才是合理的呢?因此,我們還是必須直面這些爭議的核心,看看意見持有者的相關(guān)理由是否能夠經(jīng)得起推敲與考察。
首先,要駁斥的是“敗壞風俗說”。這可能是對公共場所穿著暴露所持有的最流行的意見了?!皵娘L俗說”的支持者常常引用特定的歷史習慣,論及衣服的功能性和符號性意義,從而得出結(jié)論說,在公共場所不穿或者穿著暴露是對傳統(tǒng)文化的損害、是對歷史的傷及、是風俗敗壞的典型反映。語氣不善的“敗壞風俗說”持有者甚至可能把這種行為描述為野蠻、粗俗、墮落;溫和者則可能認為這是種過分“前衛(wèi)”的行為。到底是前衛(wèi)還是倒退?還是這些批評意見本身就存在問題?就需要有進一步的分析。
無可否認,服裝不僅具有諸如保暖防寒等功能性的作用,還更多地具有符號性的意義。服裝的這種符號性意義是特定風俗文化的反映,它甚至能夠構(gòu)成特定文化“傳統(tǒng)”的一個重要部分,這可以從現(xiàn)在依然有許多國家和地區(qū)保留有自己的民族服飾方面看得出來。但問題的關(guān)鍵是服飾的這種傳統(tǒng)觀念或者說是符號性意義是否足以支撐規(guī)范當前關(guān)于穿著行為的充足性理由?事實上,如果考察整個歷史的發(fā)展,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一個社會在發(fā)生某種服裝變革的時候,剛開始總會遭受到舊式習慣的巨大阻力,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這種曾經(jīng)可能被認為是“墮落”的服飾風格漸漸成為潮流,被眾人所接受。當然,我們提及這一歷史事實的目的不在于否認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相對性規(guī)范意義,而且要強調(diào):描述性的文化相對性并不能絕對地成為某種行動的規(guī)范性理由。說某種穿著符合或不符合特定的風俗習慣并不意味著在普遍的意義上,這種不符合風俗習慣的行為就是不道德的,可能存在的狀況恰恰是,傳統(tǒng)的風俗習慣本身是需要經(jīng)過慎重的倫理論證的。
因此,“敗壞風俗說”并不是一種可靠的論證,它不足以成為規(guī)范人們穿著的充足性理由。
第二種反對觀點,我們可簡稱為“危害社會說”。這種觀點認為,人們在公共場所穿著暴露一方面可能會導致成年人更加具有侵害性與攻擊性;另一方面,該行為可能會對未成年人產(chǎn)生負面影響,增加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不少這種觀點的持有者會援引某些生活經(jīng)驗中的犯罪案例來作為論據(jù),因此,對于大多數(shù)人來說,它具有極大的吸引力和說服力。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到,對行為規(guī)范性的討論不能僅僅訴諸直覺,而必須在直覺與理論之間來回比較,有時候校正我們的直覺,有時候校正我們的理論,從而形成一種反思的平衡。
那么,是否真的如“危害社會說”持有者所認為的,公共場所穿著暴露會增加社會犯罪率,增加性侵犯的可能性?或者是他們所援引的經(jīng)驗例子不足以作為一個普遍性判斷的根據(jù)?我們認為,“危害社會說”要能夠站得住腳必須回答如下兩個方面的質(zhì)疑:一方面,我們知道,不完全歸納不能形成普遍有效的判斷,但是,“危害社會說”似乎以不完全歸納的方式直接在行為X“穿著暴露”與行為Y“暴力犯罪”之間建立起一種普遍必然的聯(lián)系。因此,這種歸納方式本身是存在問題的。退一步來講,即使我們從概率高低這一可能性角度來看,“危害社會說”會有這樣的判斷p“穿著暴露會增加社會暴力犯罪的概率”,但是,判斷p要有效,也必須有經(jīng)驗的調(diào)查與數(shù)據(jù)的比較,目前“危害社會說”似乎還缺乏足夠的數(shù)據(jù)來證明這點。而如果僅僅從少數(shù)幾個經(jīng)驗數(shù)據(jù),我們似乎也不難從當前某些國家所存在的社會現(xiàn)象來做出相反的判斷,即“穿著暴露并不會增加社會的危害性”。
另一方面,再退一步講,即使我們能夠找到一些證據(jù)證明行為X“穿著暴露”與行為Y“暴力犯罪”呈現(xiàn)正相關(guān)的狀態(tài)。這也不一定意味著證明行為X“穿著暴露”是錯誤的,因為,例如一些現(xiàn)當代關(guān)注身體倫理的學者可能會認為,這種正相關(guān)狀態(tài)是被社會文化所誤導的結(jié)果,是長期以來被建構(gòu)出來的一種虛假的意識形態(tài)所導致的。這種觀點可能會繼續(xù)論述到,正因為主流文化基于錯誤原因,長期以來鼓勵人們應該保持某些身體部位的神秘性,這才導致了人們形成獨特的心理狀態(tài),例如,某種文化可能禁止女性露出耳朵,因此,在這個文化中成長的男性可能對女性的耳朵保持強烈的好奇感和興奮感;另一種文化可能禁止女性暴露乳房和陰部,那么,可能也產(chǎn)生同樣的禁忌心理。而實際上,有可能這些禁忌都是一種虛假的意識形態(tài),它們并不天然合理,而是必須經(jīng)過理性的祛魅。這種觀點可能還會進一步這樣論述到,如果在一個社會中,大家都能夠理性地看待身體,而不是故弄玄虛地將某些身體部分列為禁忌,那么,在這樣良性社會中成長的人,不管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不大可能因為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暴露而增加暴力行為。如果上述觀點是對的,那么,很明顯“危害社會說”的觀點是否可靠就值得懷疑。
總之,“危害社會說”也并不足以成為禁止人們在公共場所穿著暴露的充足性理由。
第三個我們要考察的反對理由可簡稱為“品性邪惡說”。持有這種看法的人,傾向于認為那些在公共場所穿著暴露的人的心理或是品性方面存在某些扭曲,他們甚至會以極其憤慨的方式將這些穿著暴露的人直接等同于精神變態(tài)者、暴露狂等。尤其是當某個人因情感直覺體驗而非理性分析來反對在公共場所穿著暴露的行為時,“品性邪惡說”往往就具有極大的心理誘惑力,更容易獲得他人的贊成與支持。
事實上,如果認真考證,就會發(fā)現(xiàn)“品性邪惡說”似乎更多的是一種人身的攻擊而非理論的探討,不加質(zhì)疑地接受這一觀點只會更多地帶來謾罵、指責,而無益于實際事情的討論與解決,徒增人際關(guān)系的緊張。因此,它并不能算是個可靠的論證。
當然,禁止在公共場所穿著暴露的支持者可能會不對其禁止性理由做出正面的論證,而是以反問的形式質(zhì)疑反對者如下問題,“要是有個人故意穿著暴露,整天出現(xiàn)在你或者是你的家人面前,尤其是,出現(xiàn)在你未成年的孩子面前,你會怎么想?”對于這樣的反問,我們實際上已經(jīng)在上面分為關(guān)于意圖的界定和關(guān)于風俗文化的討論中做出了回答。如果這個人是故意為之,想通過這種方式獲得某種欲望的滿足,那么,該行為本身就是應該被禁止的;如果其行為僅僅是其生活自然狀態(tài)的反映,而一定的社會風俗文化不再不合理地將某些身體部位當做禁忌,那么,該行為本身似乎也就不至于構(gòu)成什么傷害。當然,如果這個家長還是不希望他的孩子過多地接觸這些,那么,他/她完全可以要求他們的孩子和這些保持距離。
第四但遠非最后的一點是,也有人可能在這個問題上提出一種公共場所穿著暴露的“底線”問題,認為我們應該討論的是在公共場所應該暴露到什么程度,另一個公共場所可以暴露到什么程度。這看起來似乎是很合理的討論方式,也符合我們上述關(guān)于“實踐是具體范疇”的相關(guān)表述。對于這個建議,如果就人們?nèi)粘K泄矆龊隙?,是有道理的,因為在日常生活的一些公共場合可能會涉及職責的問題,例如,在公司上班,可能有公司會根據(jù)其目的和任務制定一些行為規(guī)范,公司員工就必須尊重這些規(guī)范。因此,在這些公共場所可能就有一些“底線”的要求,而其特定對象遵守這些要求是職責的表現(xiàn)。但上面已經(jīng)強調(diào)指出,我們所討論的公共場所問題局限于日常生活的常態(tài)行為,排除一些特定的目的和功能。因此,就整個討論而言,關(guān)鍵不在于暴露的尺度與底線問題,而在于理由的合理與不合理。
通過對反對公共場所穿著暴露的幾個比較常見的理由的考察,我們發(fā)現(xiàn),這些理由各自都存在不少問題,因此,由之推出的禁止性命令似乎也難以成立。
倫理生活的多元性
假如我們暫時擱置學術(shù)領(lǐng)域?qū)Α暗赖隆钡慕缍捌湎嚓P(guān)道德理論的復雜性和爭議性,且先把道德理解為關(guān)乎人們行為正當與不當、善與惡的一種行為規(guī)范。從這樣的角度來看,生活領(lǐng)域中人的行為就應該至少劃分為道德的、不道德的以及非道德(與道德無關(guān)的)的三個領(lǐng)域。其中非道德領(lǐng)域的引入意義重大,卻一直得不到應有的重視,簡單二分的錯誤思維反而更有市場。事實上,隨著人類社會的發(fā)展與進步,非道德的領(lǐng)域會越來越廣泛,人們的許多行為將與道德無涉。例如,用左手還是右手拿筆寫字,或者像穿白色還是藍色服飾等等,對于這些個人偏好或個人習慣就似乎沒必要做出善惡對錯的道德評價。
如果我們上面的討論沒有問題的話,那么,對于穿著這樣的問題,只要它沒有對他人造成傷害,就是屬于個人的偏好與習慣問題,因此,它似乎更應該屬于非道德的領(lǐng)域。而對于這些領(lǐng)域,似乎并不需要提倡、鼓勵,也不需要過多的進行道德的譴責。換言之,我們應該允許人們在公共場所有選擇穿著什么的自由。
也許上述觀點會違背今天人們常見的看法,故在許多人看來它可能是駭人聽聞的,但是,正如亞里士多德早在兩千年前就提出的,一個立場荒唐與否,取決于其論證,而非多數(shù)人的贊成或者不贊成。
最后,必須強調(diào)的是,我們認為沒有充足理由反對個體在公共場所穿著的多與少,并不等于說就是要支持和鼓勵大家在公共場所一定要穿著暴露,這也是為什么我們在上面考察各個觀點的時候,從考察禁止性而非從授權(quán)性的理由來開始討論。
(作者單位:華僑大學哲學與社會發(fā)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