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
基督教現狀及其問題的提出 ? ?
基督教在當代中國的發(fā)展及其原因,是學術界最為關注并且熱烈討論的問題之一。究竟基督教因為什么,得以在改革開放30年來獲得了比較顯著的發(fā)展?一個主要原因,既非中國社會的落后、基督教的文化侵略或者是外來宗教的滲透,而是基督教所具有的制度宗教與信仰團契方式,以及由它們所構成的基督教與中國社會政治之間的諸種張力。正是這種張力,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基督教在當代中國社會的快速發(fā)展。
之所以如此討論基督教在當代中國社會的發(fā)展,主要得益于近年來對當代中國基督教發(fā)展狀況的研究,即由于基督教信徒對于苦難和恩典的信仰,基督教徒信仰團契的組織特征以及基督教信仰對于日常生活交往的影響,促使群體化的基督教信仰在面臨一定的外在壓力情況之下,其內在的信仰認同往往要比沒有外在壓力的情況之下更加牢固、更加強大,基督教的內部就更容易抱團,其信仰的認同與基于信仰認同而構成的基督教交往結構,就會發(fā)展得格外牢固,以便于基督教信徒在相互幫助的基礎上實現信仰的共享、福音的傳播,從而使基督教在信徒、場所上要增加得更快一些。其基本結論就是:基督教所面臨的外在壓力越大,基督教的發(fā)展可能就會越快。
近年來,筆者也曾提出,當下基督教可能會遭遇到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最大的挑戰(zhàn)。大致說來,1980年代,那是宗教政策落實的年代,1990年代則是各大宗教自我恢復和自我建設階段;進入2000年之后,各個宗教已經在自我發(fā)展和力量積累的基礎上,開始走向社會,都在試圖與社會適應、服務社會的同時,擴大自己的影響,建構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與功能。如此一來,各個宗教的交往與互動、甚至某種程度上的互動不一致,乃至各個宗教發(fā)展過程中的競爭態(tài)勢,都有可能出現;而當代中國社會的結構變遷,也還沒有能夠充分容納各個宗教團體自由互動的空間,傳統宗教與外來宗教的關系可能會由此被激活、被關注、被說事,基督教又被戴上了“洋教”的帽子。
特別是各個宗教的發(fā)展過程,又大多受到了“總體社會”或大一統文化格局的影響,很容易產生國家化的沖動,傾向于走國家化的建設路徑,比如,儒教憲政、儒教國教化的沖動,佛道教從傳統本土宗教的角度出發(fā),進而強調主流宗教信仰的主導地位,基督教也有福音化中國的神學主張……而最基本的問題就是,每一個宗教都會公開地向社會宣示,自己的宗教是解決目前中國道德危機、心靈關懷乃至社會問題的最好宗教,而非最好的宗教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當代中國的各種宗教組織,也伴隨著當代中國那種單位控制個人的“總體社會”的解體,它們可以并能夠利用各個宗教靈活的組織形式、具有自愿特點的社會活動,本可以充分發(fā)揮其他社會組織沒有的社會功能,起到更加重要的社會服務功能。但是,這些宗教的發(fā)展路徑及其特征,與上述基督教的發(fā)展就有很大不同。如果說,基督教的發(fā)展在于某種內外的張力,而傳統宗教的發(fā)展則在于張力的消解。雖然這些宗教組織的社會精神取向,正好也適應了當代中國社會在意義選擇層面,從單一走向多元化的發(fā)展趨勢。
當然,上述這一轉變和發(fā)展,僅僅是一個趨勢而已,它們尚處于一個變遷的過程之中。但是,這種趨勢一旦出現,當人們一旦走出那種行政關系控制了所有社會生活的單位體制之時,基督教的信仰團契和精神共享結構,無疑是適應了這種發(fā)展趨勢,進而為部分中國人提供了一種團體的、或社會組織的精神生活方式。只是因為這種團體的、社會自組織的精神共享方式,遠非所有中國人的精神選擇和生活方式。有些人喜歡,有些人不喜歡,這本屬社會選擇的正常之事,卻因為其中滲透了所謂宗教正當性的其他顧慮,所以才使得基督教處于一種外有壓力、內有團契的困境之中。這也構成了當代基督教的中國化問題,以及能否真正適應中國社會的要求,能否進入社會文化、公共道德以及個人精神領域的問題。如何處理與討論這些問題,不僅事關中國基督教的命運,而且與整個中國宗教的互動格局、能否建構一個多元共治的宗教和諧模式緊密相關。
從“宗教”出發(fā),還是從“社會”出發(fā)?
?? ?中國各個宗教信仰體系之間缺乏一個公共互動的空間與平臺,各自均從自己的宗教信仰要求出發(fā),因此很容易產生誤讀與誤解。
因此,當代中國宗教的互動,亟須一個公共信仰方式及其公民意識的建構,關鍵在于是“以宗教信仰為出發(fā)點”,還是“以現代社會為出發(fā)點”。從自己的宗教信仰出發(fā),大多會強調本家信仰能夠獨自擔當社會教化的功能;從適應社會出發(fā),則會擔心忽略了本己宗教的獨立與自由。所以,這兩種出發(fā)點都會產生不足。真正的信仰出發(fā)點,應該是宗教與社會二者的整合?,F代社會不可能脫離宗教信仰,而宗教信仰也不可能脫離現代社會。一個超越了各個宗教,同時又包容了各自信仰體系的公共信仰模式,才能使與現代社會適應的宗教信仰方式成為可能。
中國人目前的宗教信仰大多屬于私人的事情,獨立于公共領域之外。雖然近年來儒教、佛教等均有建構為國家宗教的希望與提法,但是,中國社會中的任何一種宗教信仰,如果希望構成全民性、國家式的信仰格局,無疑是與國家憲法相互沖突的。此外,中國社會的基本倫理都不是出自宗教領域,而是從親屬關系、權力關系、自己信仰的熟人關系之中演化出來、建構成形的,所以,人們很容易會把自己信仰的宗教視為天下最好的價值規(guī)范,期待能夠整合社會、影響社會,最好能夠成為國家宗教信仰,教化全體國民。
舉例來說,2013年某地政協組織的雙月宗教文化論壇,第一位演講者是一位佛教法師。這位法師的主要觀點是,佛教能夠影響整個社會,佛教信仰能夠治理道德危機、建構社會誠信等等,如果信仰佛教的人多了,很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在討論中,筆者給出的問題是:改革開放以來,佛教很有發(fā)展,佛教信仰者也大幅度增加。但是,伴隨著佛教的發(fā)展與信佛者的增加,社會問題也在同時增加。我問法師:目前的社會問題,是不是遠比1980年代要復雜嚴重得多嗎?法師回答:是的,更加復雜嚴重。于是,筆者希望討論的問題就出來了。這就說明信仰佛教者的增加與佛教的發(fā)展,及佛教信仰對社會、人心的凈化,其間沒有簡單的、直接的、必然的關系。
一個多宗教多信仰平等相處的多元社會,一個單一宗教如何能夠實現對社會的整合作用?基督教面臨的問題,與剛才對佛教提出的問題如出一轍。任何一個宗教都會覺得自己的宗教是最好的,是最能夠帶領社會走向凈化的、道德的、和諧的。但是,當每一個宗教都是如此努力的時候,特別是當所有這些宗教的努力發(fā)生碰撞的時候,這時會發(fā)生什么問題?是平等相處,尋求共識共享,還是會發(fā)生宗教沖突、宗教競爭?或者是一個宗教獨大,攀附了國家權力,壓制其他宗教的發(fā)展?這里再舉一個基督教的例子。
南方一家全國知名的企業(yè),曾經在基督教新教倫理的影響之下,希望把一個經濟效益很好的企業(yè)直接做成一個基督徒企業(yè),希望企業(yè)的所有員工都能夠成為基督徒,并在企業(yè)運作中采用了許多教會的管理方式以及基督教的文化要素。但是不久,該企業(yè)還是開始了現代的企業(yè)文化建設,以企業(yè)文化建設為中介,把基督教信仰與企業(yè)文化進行了有機的整合?;浇绦叛鲆琅f在發(fā)揮作用,但是要通過企業(yè)文化機制;不信仰基督教的職員,也能夠通過企業(yè)文化,認同該企業(yè)的管理方式,在企業(yè)中找到自己的職業(yè)歸屬。
這就是說,在宗教信仰與社會互動層面,宗教進入社會需要一個中介,法律的中介或社會的公共理性;同樣的,國家公權力進入宗教領域,也需要法律或公共理性。雙方都是如此,不得隨意進入。在不同宗教之間,在國家公權力與各個宗教之間,基于憲法的原則,尋求并且建構一個公共的理性原則。這就涉及基督教信仰及其社會認同、公民信仰方式的重大問題。
公民基督徒,還是基督教徒公民?
回到公民與基督徒的內在關系,即是如何做一個公民,同時又是以一個基督徒的身份,踐行現代公民的職責與權利,以公民的身份來呈現或表達基督教的信仰。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中國基督教信仰者身份已經發(fā)生了非常明顯的變遷。首先是與其他宗教一樣,宗教信仰者多為社會中的三多:老人多、婦女多、文盲多。這與曾經對宗教的負面理解基本一致——宗教是邊緣、落后的社會現象。但在1980年代末,基督教領域中出現了“文化基督徒”現象,指的是認為“基督教屬于文化、合乎文化”的一些大陸學者。但他們并非真正的基督徒,只是把基督教作為一種文化思想來接受并為之辯護,或從事著一種基督教文化研究而已。
這就是說,一部分人把基督教視為一種可供選擇的價值依托,但并不接受建制教會的洗禮,與建制教會之間保持若即若離的關系,以自己的方式來尊崇耶穌,即一定意義上的慕道友。還有一部分知識分子出于職業(yè)要求和學術興趣對基督教進行中立的學術研究,他們只能被稱為宗教學者,但由于這部分人具有較為淵博的基督教文化修養(yǎng),對《圣經》十分熟悉,以至于許多人將他們誤解為基督徒。還有一部分積極探尋中國社會發(fā)展文化出路的文化精英,他們認為基督教比中國傳統文化(主要是指儒家文化)更能適應中國的現代化需要,這一部分人大概可以稱得上是文化基督徒的主流。此外,還有部分文化基督徒,他們對基督教的肯定及認同是建立在個體靈魂的自我抉擇之上,而非文化層面,這部分人與其說是文化基督徒,不如稱其為基督徒文化人。
在此之后,是“老板基督徒”現象的出現。這一群體最早是由浙江大學陳村富教授提出并開始研究,他在美國《宗教研究評論》(Review of Religious Research)雜志上發(fā)表的《一個新型基督徒群體正在中國興起》(The Emergence of A New Type of Christian in China Today)一文中指出,“以個體經營和民營經濟為基礎的商人、企業(yè)主、經理、董事和有股份的職工教徒,俗稱‘老板基督徒’這一群體正在崛起”。
“老板基督徒”及其群體,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及社會轉型期出現的一個特殊群體,主要興起于沿海經濟發(fā)達地區(qū),以溫州地區(qū)的基督教教會最為典型。教會中的“老板基督徒”大致可分為兩類:一種是開始便具有基督教信仰,經過不斷奮斗,從農民甚至打工者,一躍成為企業(yè)家;另一種是一些企業(yè)家,在接觸到基督教信仰后,認為其適合自己的企業(yè)管理及自身信仰需求,進而受洗入教。
進入2000年代之后,伴隨著城鎮(zhèn)化的進程,出現了“農民工基督徒”。城市中外來務工人員的基督教信仰問題,已經得到諸多學者的關注。由于農民信徒在城市較大規(guī)模的教會中很難得到具體屬靈關懷及群體認同,容易被邊緣化,而城市中的一些家庭教會(比如傳統的家庭教會和新興的知識分子教會)又因文化背景、生活背景等方面的因素,也無法成為這些信徒的棲身之處,所以,這些農村信徒最終建立了自己的民工聚會。這種聚會多為老鄉(xiāng)關系,具有共同的文化、社會背景,很容易吸引打工者加入其中,從而發(fā)展壯大。
有學者認為,這些“都市里的鄉(xiāng)村教會”,一方面來自于農民信徒信仰上的需求,另一方面則是鄉(xiāng)村大型教會有意識進行城市宣教和置堂的結果。這些鄉(xiāng)村教會在城市的發(fā)展,一方面導致農村教會人數及人才上的萎縮;另一方面,其自身也面臨著更為緊張的生存方式、更為個性的生活方式、更為理性化的信仰方式等方面的挑戰(zhàn)。與此同時,也由于外來務工及城鎮(zhèn)化過程,在導致信徒人數波動的同時,信徒流動也引起一些有關信仰知識、內容及理解方面的交流、互動。在外生活或做生意的人經常將外面的見聞,及對于自身信仰的理解帶回本地,豐富當地基督宗教信仰的形式和內容,增加了信徒們所謂的屬靈內容。另外,農村人口文化素質的普遍提高,也帶來了基督徒文化層次的改變。雖然信徒的文化程度不一定高于非信徒水平,但這無疑為基督教自身的發(fā)展和完善提供了條件。
與農民工基督徒比較而言,“城市基督徒”則是基督教領域中的精英分子。這一信仰群體的年齡結構年輕化:城市教會的中青年、男性信徒已經開始占重要的比例;信徒結構知識化:知識分子和專業(yè)人士越來越多,因此信徒對教會的牧養(yǎng)、關懷、輔導等方面的期待和要求也越來越高,且喜歡嘗試把基督信仰和日常生活及所關注的問題聯系起來,如透過圣經關注社會萬象、道德倫理、生態(tài)環(huán)保等;牧養(yǎng)對象多元化:傳統的家庭教會和三自教會已開始投入學生校園事工和知識分子事工,知識分子教會和第三類型教會也開始了農民工事工和殘障人事工,所有類型的教會也都意識到家庭事工的重要性;聚會形式多樣化:按年齡結構來看,有青少年、青年和老年聚會;按照性別來看,有弟兄和姊妹的聚會,此外還有殘障人士聚會、工程師聚會、藝術工作者聚會等。他們對社會的影響更為直接,也很容易與其他宗教信仰者發(fā)生互動。由于他們多為白領、骨干、精英組成,所以又有“白骨精”基督徒之稱。
至于城市基督徒這個信仰群體得以成長的原因,則主要包括:1980年代城市知識分子受到的心靈創(chuàng)傷、市場經濟發(fā)展給了人們更多自由選擇的空間、快速城市化、留學歸國人員參與服侍并建立教會,以及本土學生福音團契的發(fā)展、神學思想向關系型轉變等。
宗教的公民信仰方式
任何一個宗教的信仰者,毫無疑問也同時是中國公民。而任何一位公民也都有選擇與踐行自己信仰的自由。這里涉及該問題的若干層面:其一,宗教的公民信仰方式,而不僅僅是一個宗教內部成員的信仰。如要建構這種信仰方式,就首先要為公民概念松綁。公民身份非西方所專屬;公民身份研究不應該以抽象的定義開始,而是研究具體的社會群體。公民身份就是通過不同群體之間的權利斗爭而創(chuàng)制的,在這些斗爭之中,逐漸呈現并且改變著公民身份的具體形態(tài)。
這說明,在不同的群體之間所實現的權利斗爭,能否為一種宗教信仰提供相互尊重的、多元選擇的可能?此乃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與一種宗教信仰自由之間的矛盾。對某個宗教信仰者來說,自己選擇的宗教信仰是公民的自由,但是,對于其他公民而言,他不選擇這一宗教來信仰,也是他自己的自由。兩種自由如何平等相處?公民基督徒的討論能夠使該問題得以更好的理解。
其二,公民身份不是一種成員資格,而是一種關系。這種關系支配了處于各種地位的人們的行為,公民身份由這種行為構成。公民身份與成員資格的區(qū)別在于:后者支配的是社會群體內部的行為,前者支配的是某一政治共同體的社會群體之間的行為。成為一名公民,比成為一名內部人總是具有更多的含義。公民的基督徒身份,不僅僅是一種基督教成員的資格,而應當具備一種共同體的素質,成為所有人皆能認同、遵守的權利基礎。同時,基督教信仰的公民踐行方式,也是基督教徒與中國公民兩種身份重疊與互動的結果。
其三,當代中國基督教教會如何成為培養(yǎng)公民及其素質的學校,這是歷史也是時代賦予基督教的重大使命?;浇痰膱F契方式、基督教教會信仰的團體方式,十分有利于培養(yǎng)現代公民的相互尊重、彼此幫助、走出熟人社會的交往理性與公共價值規(guī)范。這說明,公民基督徒的信仰方式,不僅是對基督徒而言的,同時也是對國家公權力而言的。國家公權力也應當以保護公民信仰自由權利的立場來面對任何一個宗教信仰者的權利,當然也包括了基督徒的公民權利。這個實踐層面需要一個穩(wěn)健的制度中介,即憲法與依法管理宗教的法制。法治中國是宗教的公民信仰方式的唯一基礎。
公民信仰與社會認同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中國社會中的宗教信仰自由問題,已經從有沒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問題,變成了宗教信仰應該如何自由的問題,從有無自由轉變成多少自由、如何自由的問題,以及宗教自由如何在法制社會中得以實踐的問題了。
個人層面的信仰自由,解決了個人的信仰問題,但并非等同于宗教的自由?;仡櫲昵暗?982年中共中央19號文件,需要我們重新理解文件與憲法規(guī)定的“宗教信仰自由”這一概念及其原則。如果僅僅是把宗教信仰自由理解為或局限于公民私人的事情,那么,不同信仰之間如何能夠相互尊重?這實際涉及宗教信仰的公共領域建構的問題。只有在宗教信仰被社會某一層次共享認同的基礎上,宗教信仰才能成為社會、文化建構的重要資源之一。至于那些局限于私人認同、私下交往的宗教信仰方式,則很容易被秘密化、神秘化、巫術化,只能處于現代社會之邊緣。
私人信仰的形成,實屬社會進步的結果。它與1980年代以來個人主體性的確立相互配合,具有人心解放、權力解構的一定作用。它拆解了那種一元、單極、帶有象征權力獨斷特征的信仰結構。人們僅僅信奉自己。為此,私人的信仰可說是開啟了個體主義的新時代,一種更為私人化、情感化、更民間化的信仰方式。
然而,問題也出在這里。僅僅是私人或私人的信仰,或許會導致信仰本身所包含的公共性喪失,而信仰之公共性所賴以依托的社群或共同體缺失,會使一個社會信仰的公共性始終無法建構,導致一個社會公共信仰的缺失。私人信仰有可能演變出一套私人主義的意義模式。他們不期待自己的身份改變,甚至不期于與他人交往互動,而是漸漸地把他們的私人信仰變異為一種僅僅關心自己利益、自我滿足的精神關懷。
在打天下先得人心的傳統社會,私人信仰幾乎不可能;國民時代,民族國家如同世俗之神,私人信仰同樣難以構成。而整個20世紀以來,宗教被道德、美育、科學、哲學等“主義信仰”所替代,私人信仰依舊不彰。而真正的私人信仰,只有在1980年代后的改革開放中,才得以漸漸呈現。特別是當信仰之公共性不能依托于自由社群之時,私人信仰便可能變質為單純的私人之事。
信仰的神圣性,必定出自信仰的公共性與社群性。就此而言,現代國家、社會文化的建設,乃是與公民信仰相輔相成。無論未來中國信仰呈現何種形態(tài),存在幾種信仰模式,不同信仰之間整合構成的公共理性,應當是最重要的。
就此而言,基督教的中國化問題的核心與要害,即是基督教信仰的公民實踐方式的構成,即有信仰的公民與公共認同之間的彼此整合。在這個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公權力本身不能追求特定的善,而應該盡量保持信仰與價值的中立,超然于不同的階層、不同的信仰觀之上,以保障每一個公民、每一個社會群體、每一個宗教之間的平等與自由,從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把已經多元化的信仰觀與價值觀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對社會的公共空間進行有效的整合,進而是共同面對現代社會中的每一個公民,使不同的信仰觀與價值觀能夠平等、公正的和平共處。
可以說,伴隨著這一過程的基本完成,中國宗教或中國基督教的社會角色最后也完成了自己的轉型。
(作者單位:華東師范大學社會學系)